強制道歉釋憲說明會 聲請人:道歉等同自我羞辱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妨害名譽案件經常有「登報道歉」等民事強制道歉判決,朱姓男子不服被判決強制道歉而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召開公開說明會,朱男說,網誌刊登道歉,等於自我羞辱,至今未執行。
全案緣於,朱姓男子在網路謾罵挨告,民事法院判朱男須賠償並在其網誌刊登道歉定讞,朱男不服須道歉,認為有違憲之虞,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受理案件後,審酌大法官曾於民國98年間做出釋字第656號合憲解釋(前副總統呂秀蓮訴請新新聞刊登道歉聲明勝訴定讞,敗訴的新新聞聲請釋憲),但本件仍有疑義,今天於憲法法庭召開公開說明會。
爭點題綱有二,分別為命加害人強制公開道歉所涉基本權利為何,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有關「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如何於名譽權及可能牽涉的基本權利間取得平衡。
另一為,規定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否得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的處分,釋字第656號解釋意旨是否應予變更。
本案聲請人朱男及律師、關係機關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代表周俞宏、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賴彌鼎及台北律師公會代表林光彥等人到庭,教授張嘉尹及中研院助研究員邵允鍾為鑑定人,針對大法官提出的兩個爭點各自論述。
朱男指出,法院判他必須在其網誌刊登道歉文字,這等於自我羞辱,他至今未執行,主張沒有理由刊登道歉去滿足原告,這實在太跨張了,因此聲請釋憲,經過今天的公開說明會,期待日後的釋憲結果。
庭末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提問,公開道歉是在回復被害人名譽,還是懲罰加害人,陳明堂指出,不是懲罰加害人,更不是洗門風,是在填補被害人的損害,賴彌鼎及林光彥也主張為填補被害人損害,使其得到心理撫慰。
周俞宏庭後受訪指出,法官協會的意見是,強制要加害人公開道歉的話,這可能有侵害思想自由跟人性尊嚴的疑慮,在實務上,被害人起訴聲明會拘束法院,如果起訴聲明只有公開道歉,法院會向被害人說明,依照釋字第656號解釋,還有其他三種方式(刊載澄清事實的聲明、登載被害人勝訴判決的啟事、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要不要更正,若被害人堅持聲明只有公開道歉,法院結論通常會認為這不是一個適當回復名譽處分,而予以駁回,判被害人敗訴。(編輯:方沛清)10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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