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局陳官保涉弊案獲無罪 刑事補償發回重查
2020/3/2 13:17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財政部祕書處長陳官保涉13年前國產局弊案遭羈押,2年前獲判無罪確定。陳官保聲請刑事補償,原審判補償新台幣134萬餘元,陳不服提覆審,司法院認定原審調查未盡,發回重查。
全案緣於,民國96年間爆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官員涉嫌違法租售國有土地圖利建商案件,包括當時的國產局前、時任副局長蘇維成、陳官保等人被羈押,檢方偵結起訴15名官員,一、二審法院依圖利等罪判蘇、陳等人重刑,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105年大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法院107年11月底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陳官保聲請刑事補償並主張,他被羈押436日,當時他50歲是國有財產局副局長,月薪新台幣11萬餘元,95年才獲選為財政部的模範公務員,遭押之際正值他人生黃金時間,卻因此案,前後涉訟逾11年,期間遭停職並影響職務調動,且雙親相繼於103、104年間辭世時,他仍屬被判處有罪狀態,這是他一生難以抹滅的傷痛,請求依羈押日數,每日應補償新台幣5000元。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他有可歸責事由,他遭羈押禁見71日,以每日賠償3500元;單純羈押(未禁見)365日,以每日賠償3000元,判合計刑事補償134萬3500元。
陳官保不服提起覆審,主張應無可歸責事由,且遭羈押禁見應為84日,而非71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審理後,日前認定,原審高院未加勾稽詳查而認定遭起訴日就是解除禁見日,本件調查未盡,撤銷發回重查。高院更一審近日開庭並傳喚陳官保到庭。(編輯:方沛清)1090302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