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大法庭法律見解出爐 判子女免繳遺產稅定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曾姓夫婦陸續過世,子女申報母親繼承父親剩餘財產分配,遭課遺產稅等逾2600萬元興訟,本件法律見解歧異提交大法庭成首例,最高行政法院今做出統一法律見解判子女勝訴定讞。
全案緣於,曾姓夫妻是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結婚,適用聯合財產制,丈夫90年間死亡,妻子申報遺產稅時,列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但稽徵機關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的夫妻原有財產,不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而核為0元,作成遺產稅課稅處分,妻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妻子後來在91年間死亡。
後來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公布違憲,行政法院依解釋意旨,判決撤銷丈夫遺產稅課稅處分確定。
稽徵機關重新計算認定,妻子原可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因已死亡,列報計入遺產總額,4名子女應繳遺產稅及漏稅罰鍰總計逾新台幣2600萬元。
4名子女不服興訟,一審行政法院認定核課期間從4名子女申報日(92年4月21日)起算5年,早已屆滿,判子女不用補稅及罰鍰,國稅局不服提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本件有法律見解爭議,4名子女為繼承者,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的核課期間,應自何時起算,核課期間適用5年或是7年,就此提交大法庭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多次開庭後,今天上午裁定,應以釋字第620號解釋公布日起6個月期滿翌日為起算(96年6月6日),且核課期間適用5年,使本案成為作成統一法律見解的首件大法庭裁定,寫下司法史上的新頁。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下午就依這個統一法律見解,對本案宣判,考量起算日為96年6月6日,核課期間適用5年,早已期滿,因此駁回國稅局上訴,仍判子女們不用補稅及罰鍰,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0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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