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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愛慕國小時女同學涉強制性侵 判4年6月

2019/12/9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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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9日電)嘉義縣1名男子被控愛慕經營小吃店的國小時女同學,去年5月間,涉嫌在店內對女同學性侵得逞,男子到案辯稱雙方純聊天,但法官據被害人驗傷證明,判4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表示,據判決書內容,被告與友人於去年4月間前往嘉義縣一家小吃店消費,發現經營的業者是國小時女同學,而心生愛慕,便時常前往小吃店飲酒。

判決書表示,被告於去年5月間,再度前往小吃店飲酒,且從下午3時坐到晚上7時,被害女子不堪被告滯留騷擾,欲要求被告離去,持手機要報警時,被告見狀搶下女子手機,並拉下鐵門,動手勒住女子脖子,控制行動。

判決書指出,被告強吻女子脖子,隨即強制性侵得逞;過程中,因女子拍打木板隔間,鄰居有聽到小吃店內碰撞及敲擊木板聲響而到店外敲門,被告見狀逃離現場,後來遭警方逮捕。

審理時,被告否認犯行,辯稱時常前往小吃店消費,是在追求國小時女同學,且事發當天有親吻女同學脖子及按摩她的小腿,女同學後來拉開鐵門,告知鄰居她被性侵。

審理法官根據被害女子的頸部傷勢等,加上鄰居作證有聽到木板隔間碰撞聲而去敲門,認為被告證詞不足採信,依強制性交罪嫌,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編輯:陳俊碩)10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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