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賣逾期奶精犯後態度惡劣 負責人遭請從重量刑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6日電)高雄地檢署偵辦販賣逾期奶精及味精虛偽標記商品案,今天偵結起訴,負責人柯隆興犯後態度惡劣,建請法院從重量刑;柯姓生管主任、侯姓廠務人員犯後態度良好,建請從輕量刑。
全案源於高雄地檢署去年底接獲高雄市衛生局通報,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轉有不肖業者涉嫌將過期奶精與有效期內奶精混合重新包裝再對外販售,指派打擊民生犯罪專組主任檢察官朱婉綺和檢察官吳韶芹指揮高雄市調查處成立專案小組追查。
高雄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被告柯男、柯姓生管主任與侯姓廠務人員於民國106年間知悉公司庫存的「榮達奶精」將於106年7月27日到期,由柯男指示柯姓生管主任,再轉指示侯姓廠務人員於106年5、6月間的逾有效期限前,先將奶精製成「荷蘭奶精25公斤裝」、「玫瑰花牌奶精25公斤裝」等。
起訴書指出,被告再於「榮達奶精」逾有效期限後,進一步攪料或分裝成25公斤裝及1公斤裝的「AAA奶精」、「荷蘭奶精」及「玫瑰花牌奶精」後,販賣與不知情的KTV、早餐店、餐廳、飲料店等商家,共約詐得新台幣25萬元。
檢察官另追查發現,柯姓生產主管因自越南進口的「MIWON美蘭味素25公斤裝」庫存量過多,於107年5、6月間將3250公斤味素分裝成每包1公斤共3250包,再裝入原產地為台灣的「味春高純度味精」外包裝後,對外販售這批虛偽標記原產地為台灣的味精。
起訴書表示,柯男、柯姓生管主任、侯姓廠務人員涉犯刑法共犯詐欺取財罪嫌,柯姓生管主任另涉犯刑法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嫌,均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檢察官認為柯男對外販售逾期奶精製品,增加消費者罹患急性腸胃炎風險,罔顧消費者權益及獲取不法所得,且經查獲後甚至出具聲明書予下游廠商,聲稱逾期奶精未流入市面,是遭有心人士刻意將事件渲染擴大等,犯後態度惡劣,建請法院從重量刑;柯姓生管主任、侯姓廠務人員接獲柯隆興指示聽令行事,於第一時間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建請從輕量刑。(編輯:李亨山)10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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