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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附賣回案涉違背信 二審改判張平沼6月

2019/7/30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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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金鼎證創辦人張平沼被控新增2.5億元債券附賣回交易案,使金鼎暴露於債券擔保價值不足風險,涉違背信罪,一審無罪。二審今天改依背信未遂罪,判6月徒刑,得易科16萬2000元。

同案被告張平沼的外甥女林瑞足(競遠公司實際負責人)、張平沼的姪子張國安(聯昇公司登記負責人)也被依背信未遂罪,各遭判6月徒刑,得易科新台幣16萬2000元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平沼被控在民國94年初時,將金鼎投信經理的債券型基金所持有的結構債出清,但因一次出清可能造成約5、6億元虧損,便將金鼎投信持有的結構債,以帳列成本賣斷給張平沼家族所持有包括競遠等5家投資公司,再由金鼎證全額承作附賣回交易。

當時張平沼的妻子、擔任金鼎證董事長的陳淑珠,明知競遠等5家投資公司資力不足,且結構債面額85.6億元,但實際價值遠低於面額,仍然指示前金鼎證副總房冠寶全額承作附賣回交易,使金鼎證損失1億餘元。

這項「結構債」案,台灣高等法院在103年7月,分別判張平沼、陳淑珠夫婦7年6月、8年6月徒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在104年11月撤銷發回,目前仍在高院更審中。

台北地檢署後來在結構債案中,認為新增2.5億元的「債券附賣回條件」(RS)交易案有違法處,偵辦後依違反證交法的背信罪,起訴張平沼等3人,一審台北地方法院106年8月間判3人無罪,案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審理,今天宣判。

二審合議庭指出,一審以2.5億元仍在融資擔保額度內,認定張平沼等3人無罪,未慮及張平沼等人非法挪用公司資金,以謀私利,即有違誤,但審酌3人犯罪僅止於未遂,依法減輕其刑,因此依背信未遂罪論罪。(編輯:李亨山)1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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