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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腦麻兒尋短 男判刑2年8月定讞

2019/7/2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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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彰化縣蔡姓男子情緒低落,帶著腦性麻痺的兒子尋短未遂。二審法院認為蔡男所為應予非難,但考量他照顧兒子多年,依殺人未遂罪判刑2年8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歷審判決認定,蔡姓男子與妻子感情不佳,民國106年4月間,蔡男不滿妻子在一篇內容含有嫁錯人意旨的臉書文章按讚,與妻子在電話中發生爭執,蔡妻因而未依往例到教養院接患有重度腦性麻痺的兒子返家。

蔡姓男子對妻子不接兒子回家一事甚感憤怒,又想到收入不佳而經濟壓力大,將兒子接回家後在房內燒炭,所幸蔡男女兒返家察覺異狀,蔡男與兒子送醫後倖免於死。

一審彰化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處蔡男有期徒刑2年8月。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蔡姓男子的兒子不會說話也不會走路,蔡男在密閉房間內燒炭,可預見可能發生死亡結果,認定蔡男觸犯殺人未遂罪事證明確。

二審審酌,蔡姓男子罔顧對兒子的保護教養義務,所為應予嚴正非難,但妻女都證稱蔡男盡力照顧兒子多年、疼愛有加,考量蔡男一時失慮而犯案,當下糾結複雜心情亦可想見,即使處以殺人未遂罪的最輕本刑5年仍有「情輕法重」之憾,依法酌量減輕其刑,仍判刑2年8月。

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因此確定。(編輯:方沛清)1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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