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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前女友強拍裸照 男子判3年6月定讞

2019/5/9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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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9日電)高雄市郭姓男子不滿女友提出分手,將她帶回住處性侵2次得逞,並強拍裸照。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認定,判決郭男有期徒刑3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郭男的前女友有1個小孩,她認為郭男無法愛屋及烏的愛她的孩子,且2人想法、年紀都有差距,所以提出分手。郭男不願分手,兩人於民國105年5月間某日在外爭執後,郭男騎機車載前女友回到他的住處。

判決表示,郭男不顧前女友反抗,兩度性侵前女友得逞,並拍攝前女友面帶痛苦表情的裸照。不僅如此,郭男持續騷擾前女友及她的家人,前女友報警處理並聲請保護令,性侵案才曝光。

郭男在法院審理時辯稱,雙方當時是合意性交,況且案發後兩人也曾經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

法院指出,郭男與被害人有無感情、是否為男女朋友,不能與他違反前女友意願而發生性行為混為一談,並不是取得合法身分如配偶、同居、情侶關係後,就可以無視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而取得所謂合法的強暴權利。

高雄地方法院認為,郭男在案發當天違反前女友意願強制性交,事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高雄高分院、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0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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