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月沙灘公廁陳屍案 男開車助棄屍判6月
2019/4/30 18:05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新竹新月沙灘公廁男子陳屍案,經調查男子是在鄭姓友人家自殺後,鄭男怕房價暴跌,要求在場友人合力將屍體棄於公廁。高院今天判開車助棄屍的劉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
依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共犯遺棄屍體罪的同案被告鄭男以及協助搬運屍體的郭男,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各判刑10月及9月,因未提起上訴而確定,已發監執行。
全案緣於劉男與郭男、鄭男為朋友關係,死者陳姓男子為鄭男友人,他因憂鬱症及睡眠障礙,又與女友分手以及遭任職公司指他侵占款項而心情低落,於民國105年2月間赴鄭男在新竹巿的住處投宿,並在客廳沙發上服用毒品並以電線纏繞頸部方式自殺,導致中毒性休克死亡。
鄭男後來發現陳男死亡,怕房價暴跌,造成同住的親人恐慌,要求在場的劉男開車,再由鄭男及郭男將屍體抬上車,劉男開往新月沙灘公廁旁,鄭男及郭男將屍體抬到公廁內棄置後離開。隔天清潔人員打掃時發現,全案曝光。
二審合議庭認為,劉男參與遺棄屍體罪部分較鄭男及郭男輕,劉男僅開車載送,一審法院判處劉男8月徒刑過重,罪刑不相當,因此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8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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