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 翁啟惠被判申誡
2019/4/3 14:54(4/3 15:31 更新)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日電)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涉浩鼎案,刑事部分判無罪定讞。公懲會認為,翁啟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情事,今天判決翁啟惠申誡。
至於監察院移送包括翁啟惠同意收受浩鼎公司150萬股技術股、低價認購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委託張念慈購買股票等6項涉及違失事項,公懲會認定沒有違失。
監察院於民國106年7月間通過彈劾翁啟惠,監察委員認為翁啟惠在任職中研院院長期間,購買民營公司股票謀利,並協助無償取得中研院研究成果,嚴重損害政府聲譽,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公懲會指出,翁啟惠於95年10月19日至105年5月10日期間擔任中研院院長,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必須據實申報財產。但翁啟惠以浩鼎股東鄭秀珍名義所擁有的529張浩鼎公司股票,於101年12月23日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時,未依法據實申報。
公懲會表示,翁啟惠以鄭秀珍名義所取得及女兒翁郁琇所有的浩鼎股票有3529張,是浩鼎大股東,中研院於103年與浩鼎公司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案的專屬授權契約時,翁啟惠未依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規定,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情事。
公懲會認為,翁啟惠擔任中研院院長期間,未能遵守應誠實申報財產及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情事規定,足以引發民眾對公務員是否有貪瀆情事的疑慮,及使人民喪失對政府施政的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判決申誡。(編輯:李錫璋)10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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