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聲請釋憲 大法官:因已無罪定讞不受理
2019/3/15 19:54(3/15 20:32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鄭性澤被控殺警案獲判無罪定讞前、爭取平反期間,主張法官援引的判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聲請釋憲,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為他已無罪定讞,今天決議不受理。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今天晚間公布新聞資料指出,大法官就聲請人鄭性澤等多件聲請釋憲案開會,決議14件不受理。
鄭性澤主張,以自己被控殺人等罪案件,認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最高法院分別就他當年聲請再審的刑事裁定中,所實質援用的最高法院的7件刑事判例及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等,有違反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因此聲請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指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再審已諭知鄭性澤無罪確定,所以他就判例聲請釋憲,已欠缺權利保護的必要,況且他所爭執的部分,也無法具體敘明相關規定客觀上有何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處,因此決議不受理。
鄭性澤被控殺警案,經再審後獲改判無罪定讞後,他聲請每天新台幣5000元刑事補償金,台中高分院去年8月底認為他案發時在現場且持有槍彈,確有違法不當行為,判決他可獲每天4000元刑事補償,他遭押共4322天計算,共可獲賠償1728萬8000元。
此外,周姓男子因在新北巿政府管轄的計程車服務站遭野狗咬傷,興訟請求動保處應負國賠責任敗訴定讞,周認為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司法院釋字469號解釋,發生疑義,因此聲請補充解釋;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他的陳述,僅是對法院認事用法有爭執,沒有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何條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因此決議不受理。(編輯:張銘坤)10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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