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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被控走私毒品判18年 再審無罪遭撤銷發回更審

2019/1/10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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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0日電)屏東男子林進龍被控走私海洛因判刑18年確定,逃亡6年後聲請再審獲准。高雄高分院去年改判無罪,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今天以調查未盡等理由,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刑事局民國98年5月間破獲一起漁船走私毒品案,林金群、謝龍宗等人將16塊海洛因夾藏在3台DVD內,由漁船走私到台灣。

林進龍涉嫌指示不知情的兒子前往東港碼頭拿取裝有DVD的紙箱,載到住處準備轉交給前往取貨的謝龍宗妻子時,被檢警當場查獲。

謝龍宗坦承運毒判刑20年定讞,林進龍於101年被判處18年定讞後逃亡,透過冤獄平反協會和律師聲請再審;滯留菲律賓的林金群因另涉詐欺案被捕遣送回台時,承認犯行並為林進龍喊冤。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5月裁定林進龍案再審及停止執行、撤銷通緝。

經過11個多月審理,合議庭認為,林進龍受林金群之託前往碼頭拿取DVD送修,如果知道藏有毒品豈會命兒子去拿。

合議庭也認為,林進龍若知情,電話通知謝龍宗妻子時,豈會在電話中直呼林金群名字,致使身分曝光,增加被查緝風險,而林金群也供稱林進龍不知情,認定罪證不足,去年4月判決無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林進龍在員警查扣夾藏海洛因紙箱時的表情、反應,攸關他是否知悉紙箱內夾藏海洛因,可傳訊當時在場警員或勘驗蒐證光碟以釐清事實,但再審未予調查,遽行改判無罪,有調查未盡的違法。

最高法院指出,再審以林金群與林進龍通聯時間短則17秒,最長87秒,認為林金群與林進龍無法透過短暫交談談及繁雜的毒品運輸計畫,而採信林進龍辯解,有理由不備的違法,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編輯:陳俊碩)10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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