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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瑞芳偵查隊長涉貪 法院判無罪

2018/12/19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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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市19日電)新北市警察局瑞芳分局前偵查隊長林男,被控侵占瑞芳義警分隊顧問費新台幣9萬多元遭基隆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法院審理後,判林男無罪。

起訴書指出,林男以贈送瑞芳義警分隊顧問為由,民國105年12月間向岳母經營的商家等店家購買比賽頭等茶、茶油、罐頭塔共5萬8100元,林男明知義警分隊留在偵查隊的10萬元應檢據單據用於偵查隊,卻指示小隊長向義警分隊黃姓書記請款,黃姓書記誤信款項尚未支付而給予5萬8100元。

檢方表示,分局並未在105年12月20日於海鮮餐廳舉辦餐會,林男竟持海鮮餐廳發票共1萬1000元向瑞芳義警分隊請款;此外,林男並購買11盒海鮮禮盒共2萬2000元,其中8盒用來作為個人公關使用,與瑞芳警分局或瑞芳義警分隊公務並無相關。

不過,法院指出,當初並未約定瑞芳義警分隊提供的款項只能用在瑞芳義警分隊,且5萬8100元的支出不是以瑞芳義警分隊提供偵查隊的10萬元支付,而是以瑞芳偵查隊團體破案獎金及被告自行墊付,林男也未施用詐術向黃姓書記請款。

法院查出,瑞芳分局於105年12月20日曾舉辦餐會,1萬1000元交易也確實存在,另外,林男也據實以告海鮮禮盒用於私人餽贈,並未隱瞞用途或提供不實單據讓瑞芳義警分隊或瑞芳分局限於錯誤。

此外,判決書指出,包含海鮮餐廳消費及購買海鮮禮盒共3萬多元迄今尚未以任何單據辦理核銷,法院認定為暫支性質,不是正式核銷。

法院認為,檢方所舉事證,尚不足證明林男有公訴意旨所載犯行而達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無法讓法院形成林男有罪的心證,因而判決林男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梁君棣)1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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