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友人運毒闖關 遭判無期徒刑定讞
2018/12/4 11:27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4日電)姜姓男子安排陳姓友人自泰國以運動鞋夾帶1公斤海洛因闖關回台,遭航警查獲。二審認為姜男惡性重大,依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姜姓男子與陳姓男子為多年好友,得知陳男經濟困頓,於民國102年間邀約陳男進行毒品運輸,承諾若陳男從泰國成功以運動鞋夾帶毒品回台,一隻鞋的代價是新台幣13萬元。
陳姓男子答應幫忙運毒後,姜姓男子即多次安排陳男與另名陳姓同夥到泰國熟悉及演練運毒流程。
103年8月,陳男在姜男出資協助購買機票及辦理簽證後飛往泰國,從陳姓同夥手上接下一級毒品海洛因並夾藏於運動鞋,返抵高雄國際機場因步伐詭異遭航警攔查,夾藏於鞋內的1公斤海洛因遭警起出。
檢察官原本僅起訴陳姓男子與另名陳姓同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考量陳姓男子坦承犯行,判處10年有期徒刑,另名陳姓同夥因位居運毒計畫主導地位,判處無期徒刑,另向檢察官告發姜姓男子涉案。
姜姓男子遭起訴後否認犯行,辯稱陳姓男子與另名陳姓同夥為早日假釋才誣陷他,但一二審法院調查全案事證,認為陳姓男子與另名陳姓同夥無誣陷動機,證詞可採,且有姜男出資安排陳男出國的事證,認定姜男犯行明確。
高雄高分院二審審酌,姜姓男子在本件運毒案具有主導與支配性的積極地位,犯後飾詞狡辯,且該批海洛因數量甚鉅,若流入境內將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足見姜男惡性重大,判處無期徒刑。
姜姓男子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法令之處,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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