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羅明村聲請再審遭駁提抗告 最高法院駁回
2018/11/15 12:02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5日電)警官羅明村被控收賄遭判刑13年定讞,向高院聲請再審遭駁回,進而向最高法院提起告。最高法院認為,羅明村聲請再審無理由,今天駁回抗告確定。
曾任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的羅明村,被控於民國86年間收受黃姓男子新台幣50萬元賄賂,放任黃男安排張姓少年頂替新樹林餐廳槍擊案的嫌犯。
羅明村一、二審皆遭判有罪,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逆轉獲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更二審改判13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98年經最高法院駁回而定讞,羅明村隨即逃亡至今。
羅明村大女兒代父聲請再審,主張檢察官針對更一審的無罪判決提起上訴屬於逾期上訴,案件應於更一審即告確定,當時的最高法院不應該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高院去年底駁回羅明村的再審聲請,案經抗告,最高法院今年撤銷發回高院更裁,高院8月間再度裁定駁回再審聲請,羅明村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認為,羅明村主張檢察官逾期上訴,倘若逾期上訴為真,上級法院將不合法的上訴誤為合法上訴而撤銷發回,屬重大違背法令,應循非常上訴途徑聲請救濟,而非聲請再審。
此外,羅明村還主張測謊鑑定結果與圖譜不符,但最高法院認為,經綜合判斷卷宗所有證據,不符之處仍不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結果,再審無理由,駁回抗告。(編輯:梁君棣)1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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