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止祭祀公業索賄案 女視導改判無罪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9日電)前新北市汐止區公所視導王玉升涉護航祭祀公業賣地,收賄新台幣1695萬元,一審判刑13年。高院認為王女簽訂仲介土地契約在前,承辦祭祀公業在後,無對價關係,今天改判無罪。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王玉升與曾經經辦業務的當事人,即「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管理人蔡宏昇於民國98年簽訂土地買賣委託書,促成出售土地而獲取利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應受行政責任追究。
全案起源於王玉升98年間與蔡宏昇簽立土地買賣契約,隔年改由李昌諭出面與蔡簽約,約定協助蔡宏昇仲介出售「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名下21筆土地,要求蔡事成後給付王、李報酬。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控,王玉升明知「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的13名派下員全員證明書,是前汐止市長黃建清違法核發,但為達成收購土地的建設公司所提出的祭祀公業規約等要求,於102年違背職務通過規約備查。
檢方指控,王玉升最後促成一家建設公司以新台幣6億1500萬元購買「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土地,後收取1650萬元佣金,涉犯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
王玉升一審被判13年、褫奪公權5年,李昌諭也被認定共犯貪汙收賄罪,判刑12年6月、褫奪公權4年,蔡宏昇則被依行賄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屬於神明會,汐止市公所98年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是違法的行政處分,但該處分未經撤銷,市公所沒有不予備查規約的裁量權,王玉升102年准予備查是依法行政,不是違背職務。
承審合議庭也認為,王玉升、李昌諭能藉仲介出售土地獲利,是依據99年與蔡宏昇所簽訂的土地買賣授權書,但簽約當時王玉升並未承辦祭祀公業業務,這與王玉升102年同意備查規約的行為之間沒有對價關係。
高院指出,全案不符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收賄罪構成要件,改判王玉升、李昌諭、蔡宏昇無罪,檢察官仍可上訴。(編輯:張芷瑄)10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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