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明村聲請再審遭駁 高院:應循非常上訴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6日電)警官羅明村被控收賄遭判刑13年定讞,但羅提出更一審獲判無罪後,檢察官逾期上訴等理由聲請再審。高院今天裁定駁回,表示如有逾期上訴則屬法令錯誤,應循非常上訴救濟。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指出,羅明村被控於民國86年擔任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刑事組長時,收受黃姓男子50萬元賄賂,放任黃男安排張姓少年頂替新樹林餐廳槍擊案的嫌犯。
羅明村一、二審皆遭判有罪,高院更一審逆轉獲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更二審改判13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於98年經最高法院駁回而定讞。
羅明村向高院聲請再審,主張檢察官對更一審無罪判決逾期上訴,此無罪判決應已確定。此外,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李復國被監察院認為非適格測謊鑑定人,所做的測謊報告不可採信,認為當年李所做的測謊報告也是偽造的。
高院認為,測謊結果不能做為認定犯罪的唯一依據,不論測謊結果如何,都不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但檢察官91年1月28日就收到更一審無罪判決,卻直到同年2 月25日才提起上訴,是否真的超過上訴期間,有究明的必要。
但高院也指出,再審是為了糾正確定判決的認定事實錯誤,非常上訴則是糾正判決違背法令的錯誤,即使檢察官逾期上訴,也不是構成犯罪事實的錯誤,而是原確定判決未適用法則的法令錯誤,應透過非常上訴救濟。
新聞稿指出,羅明村另提出領用槍彈登記簿紀錄,證明被控收賄時人在警局,高院認為符合再審的新證據,但在依非常上訴程序,釐清更二審判決是否因檢察官逾期上訴而無效前,無法准予再審。
新聞稿指出,羅明村已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48次均遭駁回,但羅仍可以針對檢察官是否逾期上訴,而導致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聲請檢察總長依正當法律程序、制度功能綜合考量,提起非常上訴。10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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