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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豆花店搶名畫複製品 強盜判刑

2017/10/3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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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日電)鄒姓、姜姓、魏姓男子持刀強盜台北市一家豆花店,劫走名畫「葡萄蜻蜓」與「柿」複製品,二審被依加重強盜罪判刑4年、4年8 月、4年5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鄒姓、姜姓男子受綽號「朱董」的男子委託,竊取豆花店的民初畫家齊白石畫作「葡萄蜻蜓」與「柿」。若為真品,「朱董」願以數百萬元收購,鄒、姜另找來魏姓男子接應。

103年4月10日晚間,鄒姓男子等3人駕車自新竹北上,與「朱董」會面並取得開山刀。翌日清晨,鄒男等人至豆花店外勘查地形,發現豆花店鐵門已開啟,內有工作人員準備開店,行竊不成轉念強盜。

鄒姓、姜姓男子戴口罩、帽子進入豆花店,姜男亮刀指向兩名豆花店女員工,喝令不得輕舉妄動。鄒男趁店員不能抗拒之際取下牆上畫作,隨後與姜男跳上魏姓男子車輛逃逸。

鄒姓、姜姓男子案發後未向「朱董」索取報酬,反因良心不安自首。承審合議庭認為,鄒等3人強盜的畫作雖非真跡,價值不高,但強盜犯行影響社會治安甚鉅,造成被害人恐懼,審酌鄒、姜自首,依法減刑。

合議庭也認為,魏姓男子雖是強盜共犯,但在本案並非居主導地位,犯罪情節較輕,若處以加重強盜罪最低刑度7年仍嫌過重,以情堪憫恕依法減輕其刑。

案經姜姓、魏姓男子上訴最高法院於今天遭駁回,全案定讞。10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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