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人民對災防公務信賴 黃季敏判18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在署長任內,收賄又洗錢。台北地院今天審酌他從出任首長當年度起至數年之久,收賄還隱匿不法財產,破壞人民對災防公務信賴,且全盤否認犯行,重判18年。
台北地檢署偵辦黃季敏等人涉嫌辦理消防署民國91年至95年度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收受賄賂弊案,認定黃季敏在9件標案共計收受新台幣1924萬元,101年底依貪污等罪嫌起訴12人,對黃季敏求處無期徒刑。
北檢102年5月間對黃季敏案第2波偵結,認定黃季敏為廠商量身打造二招標案規格,前副署長陳文龍涉嫌竄改文書,追加起訴9人(其中黃季敏等2人遭起訴二次)。
台北地院今天就黃季敏等19名被告及台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宣判,判黃季敏等18人及台灣國際標準電子公司有罪。
台北地院認定黃季敏涉犯貪污11案,其中9案收賄,2案圖利,又犯洗錢防制法隱匿重大犯罪所得2罪,以及偽造公文書罪1罪,判他應執行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不法犯罪所得遠超過北檢起訴金額,經計算為2076萬元,依法沒收。
其餘被訴以贓款買黃金及黃金存摺部分,因款項來源不能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因此判無罪。
量刑部分,台北地院發言人廖建瑜指出,消防署主管全國災害防救及消防制度,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黃季敏身為機關首長,肩負重責大任,應廉能自持,竟從出任署長當年度起,於長達數年之久在任期間,以違背利益衝突迴避等法定職務,多次從利害關係人收取賄款,進而隱匿不法財產。
廖建瑜指出,黃季敏在國家重大防救通訊體系建設的建置案及維護案中,共同不法圖利台標公司,事後於政風查處或司法偵查之際,更指示下屬偽造簽文,以掩飾不法,所為嚴重破壞政府威信及機關形象,破壞人民對於災防公務信賴,有礙於政府採購程序的公正,且累及署內其他同仁,犯罪後全盤否認犯行。
同案被告、黃季敏胞兄黃文宙認罪,台北地院認定他行賄9罪及洗錢2罪,判處2年,緩刑3年,已繳犯罪所得820萬元沒收;公務員蔡木火及羅財全分別被依貪污罪判刑6年6月及6年,均褫奪公權3年。
另外,時任副署長陳文龍犯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緩刑2年;實踐大學副教授、多案監造承包者金力鵬被依貪污等罪,判應執行1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逾570萬元沒收。全案可上訴。10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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