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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師涉不當管教家長提國賠 嘉院判校方需賠償

2025/1/23 10:52(1/23 11:2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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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市某國小班導師被控動手打學童頭部、要求在走廊罰寫,涉不當管教,家長對學校提國賠,嘉院認為導師已侵害學童人格權,判決校方需賠償新台幣5萬元。(中央社檔案照片)
嘉市某國小班導師被控動手打學童頭部、要求在走廊罰寫,涉不當管教,家長對學校提國賠,嘉院認為導師已侵害學童人格權,判決校方需賠償新台幣5萬元。(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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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3日電)嘉義市某國小班導師被控動手打學童頭部、要求在走廊罰寫,涉不當管教,家長對學校提國賠,嘉院認為導師已侵害學童人格權及自尊心,判決校方需賠償新台幣5萬元;可上訴。

王姓家長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小孩經此事件,身心及學習都受影響,經轉至他校,由專輔老師細心引導,逐漸解除遭不當管教內心陰影,現在開心學習,學業也有所精進;對於嘉院判決校方需賠償5萬元,予以尊重。

這所國小黃姓校長指出,待收到判決書,並與律師討論後,再決定是否要上訴;學校對校園霸凌、不當管教部分,都持續在校內宣導。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學童曾於課堂上因不夠專注,遭導師以手拍打頭部至少1次、用手拍手臂至少2次。導師以拍打頭部方式,經其他同學目睹,使學童感到不堪,已侵害學童人格權。

嘉院表示,學童經常因未能完成作業及訂正,導師要求學童於午休時間,將課桌椅搬到走廊,讓學童獨自在走廊罰寫作業;走廊為室外空間,難避寒暑,且次數多、反覆實施標記性管教,讓他人對學童投以異樣眼光,並傷及自尊心。導師行為屬不當管教,也侵害其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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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院審酌學童遭權利侵害的次數非單一,這所國小為國民教育專責學校,其所屬教師未能專業施教以保障學童權益等一切情狀,因此,判決校方需賠償5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王姓家長決定不上訴,他說,當初向校方提國賠,並請求20萬元精神撫慰金,若判決確定,賠償的金額將補足至20萬元,全數捐助嘉義家扶中心。(編輯:郭諭儒)11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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