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法首名被告又伸鹹豬手 判刑須入獄
2017/6/6 11:09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性騷擾防治法首名移送法辦的張姓男子,日前涉在大眾運輸工具上分別對少女及女子摸胸、腿,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審酌他患「觸摸癖」、有輕生念頭等情,判他7月及6月徒刑定讞,須入獄。
性騷擾防治法於民國95年2月5日實施,張男在95年2月9日於台北市的捷運車廂內,涉嫌偷摸女乘客大腿,遭女方報警逮捕並移送法辦,張男成為性騷擾防治法實施以來,首宗被依此法移送的被告。
性騷慣犯張男,今天未出庭聆判;審判長宣判時指出,他有強制猥褻、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前科,包含在96年遭判刑5月,97年遭判8月等,這次則是在大眾運輸工具上對少女及成年女子進行性騷擾,徒手觸摸女方的胸部及腿部。
審判長指出,張男經醫院鑑定患有「觸摸癖」,因病右下腿遭截肢,長年行動不便,靠輪椅行動,有被強制送醫治療紀錄,目前無業,除政府補助外,全靠老父親撫養,老父親已禁止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他的律師具狀說,他壓力大,已有輕生念頭。
高院合議庭審酌他經多次刑罰仍不悔改,一審判決刑度有罪刑不相當的情形,今天撤銷原判決,就他兩次犯行、動機及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等情形,判他7月徒刑及6月徒刑,其中6月部分得易科罰金,7月部分得入獄服刑,全案定讞。1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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