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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員警簽名作偽證 男判1年3個月

2017/5/12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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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2日電)台中林姓男子2年前幫助蔡姓與吳姓員警作偽證,到派出所內簽下兩員警製作的不實筆錄,以幫助聲請搜索票進行假搜索;台中地院判處林男1年3個月徒刑,另兩名警案件仍在審理中。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27歲的林男,民國104年6月9日,到台中市警察局第3分局健康派出所,簽下蔡姓與吳男製作的假護膚店檢舉筆錄,以做偽證;林男也供稱每次作偽證,可獲新台幣500元到1000元酬勞。

同年6月16日,因蔡員認為缺乏負責人檢舉筆錄,再製作1份假筆錄,又通知林男簽名;蔡員利用不實筆錄,向台中地檢署聲請搜索票,到大里區「紅都瘦身美容名店」進行假搜索,以捏造未從事性服務的事實。

但因吳員便宜行事,使用其他妨害風化案件照片,假充為紅都店內照片,遭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廉政署政官等單位進行偵辦。

台中地院判處林男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1年3個月徒刑,不法所得500元沒收;蔡員與吳員涉嫌貪污罪另案審理中。10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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