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買債券致損失 前國寶董座等判賠1億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5日電)國寶人壽接管人指控葉姓前董座與陳姓前協理,違法且買貴價值16億多元的「重新包裝債券」,造成國寶人壽損失上億元。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葉、陳賠1億元,可上訴。
國寶人壽因營運不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民國103年8月遭金管會接管,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為接管人。
判決書指出,國寶人壽主張,葉姓前董座與陳姓前協理任內購買價值16億餘元的重新包裝債券(30年期),但此債券「非金融債券」,且發行人無信用評等,按「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等規定,不能投資此標的。
國寶人壽也主張,此「重新包裝債券」是由2個機構分別發行的Loan Note、30年期可買回零息債所組成,但其中一個機構經「鄧白氏公司」查證已無營業,等同投資無法受償,而且購買該債券的金額,遠高於此債券的資產價值,價差約2.35億元。
葉姓前董座引用美國模範商業公司法等法規反駁,認為自己並未違反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也說重新包裝債券屬於組合商品,經過包裝後,投資組合商品的對價與直接投資其資產池商品的對價,不可能相同。
此外,葉姓前董座也說國寶人壽所稱的「資產價值」,是以初級市場價值來計算,但這與在次級市場中購買的商品價值,與初級市場不同。
陳姓協理則說,投資部門僅負責搜尋投資計畫與預算的執行,不包含投資商品購入與否的核決權限,而且同一標的累積金額達2億元以上,「董事長是最後有核決權的人」。
台北地方法院調查相關事證,認為葉姓前董座與陳姓協理本應忠實執行業務、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遵守法規,但他們卻違反法令,購買與簽呈及投資建議書內容不符且無信評的重新包裝債券等。
北院法官審酌國寶人壽已對此債券提列2次資產減損,金額共計是4.94億元,依據公司法、民法等規定,判葉、陳2人賠1億元,全案可上訴。10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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