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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貪污案偵審大事記

2016/2/2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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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向地勇公司陳啟祥收賄及索賄案,遭特偵組求處無期徒刑,一審判7年4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判刑13年6月。

以下為全案偵審大事記:

--民國101年6月27日,壹週刊報導,林益世在立委、行政院祕書長任內向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並以「3、3、23」方式索賄8300萬元未遂。特偵組隨即剪報分案。

--101年6月28日,林益世在行政院開記者會否認收賄,並到士林地檢署控告陳啟祥和壹週刊涉嫌加重誹謗。特偵組發傳票給陳啟祥,要求到庭作證。

--101年6月29日,林益世請辭行政院秘書長,在電視政論節目喊話,要求陳啟祥「有證據快拿出來,讓我一刀斃命」。特偵組深夜拘提陳啟祥。

--101年6月30日,陳啟祥接受偵訊並轉列污點證人,同時提交電話通聯及2片錄音光碟給特偵組。

--101年7月2日,特偵組以林益世涉犯貪污重罪,且有滅證之虞,向台北地院聲押禁見獲准,林益世隔天被移送羈押於台北看守所。

--101年7月4日,林母沈若蘭主動到案,交付特偵組濕鈔1800萬元,檢方諭令她200萬元交保。

--101年7月5日,林妻彭愛佳帶檢察官到銀行查扣另一保管箱,檢方諭令她100萬元交保。高雄地檢署再搜林益世高雄住處,查扣金爐及美鈔灰燼送刑事局化驗。

--101年10月25日,特偵組依貪污等罪嫌,起訴林益世、彭愛佳、沈若蘭、林益世舅舅沈煥章、沈煥瑤。全案移審台北地院,法官裁定林益世以50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

--102年3月29日,雄檢偵結陳啟祥和女友程彩梅行賄案,予以兩人緩起訴處分,分別應繳給公益團體200萬元、50萬元處分金。

--102年4月30日,台北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益世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沈若蘭、彭愛佳、沈煥章、沈煥瑤均無罪。

--102年5月21日,特偵組及台北地檢署對林益世等5名被告提起上訴,駁斥「台灣不能成為民意代表藉選民服務,圖謀私利的天堂」。

--102年7月18日,台灣高等法院首次開庭,林益世連說5次「我沒有貪污」,彭愛佳及沈若蘭等4人均不認罪。

--105年2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判林益世13年6月徒刑。10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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