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性侵偷拍 法院訂刑期20年
2015/12/26 09:16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6日電)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多名女子,其中偷拍部分及性侵5名女子部分遭判刑定讞。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他應執行20年徒刑,他不服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
李宗瑞從民國98年起到台北市的夜店把妹,性侵、偷拍多名女子,遭檢方依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法院二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及妨害秘密罪,判處他應執行79年7月,依法執行上限最高只能30年,另判他須賠償17名女子共2745萬元。
他因偷拍遭判刑3年2月定讞,已入獄服刑。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認定李宗瑞性侵5名女子部分有罪,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定讞,他另被控性侵9名女子部分則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這部分仍未定讞。
檢方針對李宗瑞偷拍、性侵5名女子定讞部分,向高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裁定他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他對此不服而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10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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