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大統求償敗訴 地院指台糖舉證不足
2015/12/1 16:14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1日電)台糖不滿請大統長基委託生產的葡萄籽油摻入銅葉綠素,提告要求賠償敗訴,彰化地方法院指出,台糖要求懲罰性賠償但舉證不足因而敗訴。
彰化地方法院發出新聞稿說明,先前大統長基食品的賠償是針對消費者依民法請求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台糖與大統長基食品廠為要求被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的懲罰性違約金,案情不同,法律關係也不一樣。
大統長基食品廠在所生產的食用油中摻入銅葉綠素,台糖公司從民國96年到102年和大統簽約採購葡萄籽油,民國103年大統被查出摻入銅葉綠素,台糖公司認為大統違約,提告要求損害性賠償新台幣8300多萬元。
彰院新聞稿指出,原告台糖公司未舉證證明兩造採購契約有關「對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響」包含侵害消費者之身體自主權及心理健康權,原告主張被告自96年1月間起開始於葡萄籽油中混葵花油,足以侵害消費者之身體自主權及心理健康權,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無理由。
台糖所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被告大統長基公司自民國96年開始在葡萄籽油中添加銅葉綠素,另案二審法院也指出,大統公司自民國102年3月起始添加銅葉綠素於葡萄籽油中,被告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彰化地院承審法官於是認定大統從102年3月才開始添加銅葉綠素於供給原告之葡萄籽油中。加上參酌彰化縣衛生局及食藥署函文,依被告添加於葡萄籽油中之銅葉綠素計量,不可能超出成年人每人每日可容許之銅葉綠素最大攝取量。
況且原告自始至終均未能舉證證明有任何原告之消費者因購買台糖委由大統代工生產的葡萄籽油,在食用後產生生命、身體、健康任何不良影響結果。則原告依兩造採購契約請求被告賠償102年度之懲罰性違約金也無理由。1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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