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竹縣長任內圖利 范振宗判2年8月確定

2015/8/6 17:52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前新竹縣長范振宗被控任內圖利業者,將商場改為商業使用。最高法院今天維持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見解,本案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判刑2年8月徒刑確定,范振宗須入監執行。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原本僅起訴當時的新竹縣府建設局長黃崑義;黃崑義一、二審判有罪,上訴最高法院後發回高院更審。更審的高院法官認為范振宗與黃崑義有共犯連結,高院檢察署因而將范振宗發交新竹地檢署偵查;新竹地檢署民國93年9月將范振宗依貪污罪起訴。

范振宗被控在85年間為圖利業者,將商場放寬為「商業使用」,違法擴張使用項目、面積及租期,雖然省府函覆新竹縣政府表示興建計劃書所列項目與規定不符,而縣府承辦人員也指本案有違法之虞,但范振宗等人仍堅持原案,致使業者得以獲取新台幣20億元以上不法利益。

范振宗一、二審都被依貪汙等罪判刑5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審酌審判超過8年,適用速審法減刑,判范男2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1040806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