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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蔚山涉掏空大同 判仍可當董事

2015/7/20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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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0日電)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導致公司損失17億元,二審遭判刑8年。投保中心訴請解除他董事職務,但高院今判決他仍可擔任大同董事。

判決指出,林蔚山被控因個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虧損,他私自挪用大同資金挹注,導致大同損失17億多元。法院二審去年認定,他竟恣意挪用公司資產或不當關係人交易,對投資大眾造成損害,由於犯罪金額逾億元,依證券法加重背信罪重判8年,全案可上訴。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為,林蔚山擔任上市或上櫃公司董事,卻重大損害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打官司要求解除他的董事職務。

但高院審理後認為,投保法在民國98年公布,但林男犯案卻是在投保法實施前,法律不溯及既往;且他被控加重背信罪,也不是在這屆董事任期期間所為,因此判決他不須解除董事職務,全案可上訴。10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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