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 續保條件放寬至6個月
2015/3/31 15:30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31日電)勞保局今天表示,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加勞(就)保資格條件,由原需於單位任職滿1年,放寬為任職滿6個月。
勞工保險局說明,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修正,被保險人只要在服務單位任職滿6個月,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經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就可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保的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
為了減輕雇主及被保險人負擔,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的70%保險費,不須繳納(公家單位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用下支應);被保險人應負擔的20%保險費,則可依其意願選擇延後3年再繳納。
為了保障上述被保險人權益,勞保局每月針對前一個月首次請領育嬰津貼且符合續保資格卻未辦理續保手續的被保險人,主動發函通知所屬投保單位,說明相關育嬰續保規定及辦理手續。
被保險人如果要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續保,只要由投保單位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即可,網路申辦單位也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辦理續保手續。10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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