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不服執行聲明異議 法院駁回
2014/12/8 18:17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入監執行中的前總統陳水扁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向台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北院日前認定,聲明異議應向事實審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因此裁定駁回。
陳水扁因龍潭購地收受賄賂案、陳敏薰買官收受賄賂案、龍潭購地洗錢案及二次金改案(元大併復華案)等4案,分別經最高法院有罪判決確定,並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億5000萬元;陳水扁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入監服刑,目前於台中監獄執行中。
陳水扁日前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向台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並附上這4起判決內容。
台北地院指出,這4項判決,經上訴後,已經上級審撤銷或改判而確定,聲明異議應向事實審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因此裁定駁回,若不服裁定,可提出抗告。10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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