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種族滅絕訴訟 分析:民事比刑事成功機會高
(中央社記者何宏儒伊斯坦堡5日專電)中國政府因新疆罪行在土耳其遭到提起刑事訴訟。分析指出,民事訴訟成功機會相對高。若法庭裁定與新疆有業務往來企業應民事賠償,將「直接羞辱中國」,更具象徵意義。
土耳其的「東突厥斯坦案律師團隊」昨天就中國政府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犯下種族滅絕、酷刑等反人類罪行,向伊斯坦堡檢察長辦公室提起刑事訴訟,控告對象為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等112名官員。
在此之前,美國政府和其他7個民主國家國會(加拿大、英國、荷蘭、立陶宛、比利時、捷克、美國)認定中國的作為構成種族滅絕和違反人道罪。英國民間法院維吾爾族法庭(Uyghur Tribunal)去年12月也判決中國在新疆對維吾爾人和其他少數民族犯下種族滅絕罪。
自從1990年代末就開始研究中國治理新疆政策和維吾爾民族主義的台灣國防安全研究院國安所副研究員侍建宇指出,關於種族滅絕的定義概分3個不同層次:1940年代納粹德國的「大屠殺」、1948年聯合國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以及波蘭法學家蘭金(Raphael Lemkin)論點延伸的「文化滅絕」。
他說,針對近年新疆再教育營所涉情況,3種定義都有不同研究者和法學家討論與支持。
土耳其律師團對習近平等中國官員提起刑事訴訟,侍建宇認為,土耳其司法機構是否能夠採得足夠證據進行審判,是否接受倫敦維吾爾族法庭的法律意見,現在難以預測。
他表示,從法律角度來討論,新疆發生的事情是否可以被判定為種族滅絕,必須收集關於「犯行」和「犯意」的可信證據。
「犯行方面現有證據很多。當然,如果國際司法機構能夠前往新疆實地調查,那將非常圓滿。」侍建宇昨天告訴中央社:「至於犯意,現在僅有的直接證據就是去年維吾爾族法庭取得的一份『中辦通報』,陳述了中共中央治理新疆政策的一些政策意圖,看似符合現在新疆再教育營發生的情況。」
但他同時表示,該文件真偽,以及僅有一份文件是否足夠證明北京政府的「犯意」,仍需國際法學家進一步論證。
現在想要透過國際司法途徑解決新疆再教育營問題有其難度。侍建宇指出,中國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聯合國的國際法庭似難以約束中國行為,「新疆的情況不容易成案」。同時,中國不是國際刑事法院(ICC)會員國,因而不受管轄。
他表示,從2020年開始,就有人權律師嘗試透過間接方法,遞狀控告塔吉克和柬埔寨違反人權公約遣送維吾爾人回中國,「兩國為國際刑事法院會員國,不過有關控訴尚未成案」。
侍建宇指出,因應新疆所發生情況最有效方法不是進行刑事控訴,而是民事訴訟。民事訴訟要求的證據要件不像刑事訴訟那麼高,成功機會相對較高。
「儘管賠償本身不能彌補什麼傷害,賠償金額也不是重點,重要的是追求正義的象徵意義。」他說:「在相關國家的國內法院控告與中國新疆有相關業務的公司,要求他們進行民事賠償。如果法院作出不利中國的判決,將可一定程度彰顯國際法價值的公平正義,並且直接羞辱中國。」(編輯:馮昭)11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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