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識讀1 / 轉傳反臉書使用照片聲明 查核中心:不具法律效力
2025/3/22 22:03(3/22 22:34 更新)

如何辨別資訊真偽、可信度,同時評量報導立場與脈絡,已成為當代閱聽人及媒體最重大挑戰。中央社「媒體識讀」新聞分類,集結事實查核與媒體素養相關新聞,期待以媒體角色為提供正確資訊盡一分心力。
(中央社記者王心妤台北22日電)近日網路轉傳宣稱反對Facebook能使用個人照片的聲明,台灣事實查核中心已在2019年就曾說明,使用者於註冊帳號時就已同意相關服務條款,單方面發布聲明並不具法律效力。
近日不少網友在社群平台轉傳以「我對Facebook的聲明」為題的文字,文中提及「我不同意Facebook使用本人的照片,我的發文信息及我的出版物…」等內容,同時還有變形版本,文中也會提及「它可以在法庭案件中使用,對你提起訴訟…如果你不發布聲明至少一次,你就等同默許Facebook可以使用你的照片,以及包含在配置文件的狀態更新信息」等內容。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曾於2019年發布文章表示,使用者註冊帳號時,即同意Facebook相關的服務條款、資料政策,同時也有專家認為,使用者在個人動態牆上張貼聲明,並不等於對Facebook發出聲明,雖然使用者單方面的聲明不具備法律效力,但若社群平台的服務和隱私條款牴觸法律,經法院判決,也可能失效。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也建議,若使用者對社群平台使用資料的方式有不同意見,應透過其服務條款中訂定的管道去表達主張,或是由使用者與社群平台業者雙方對服務條款內容達到新的共識,做出新的協議。(編輯:陳政偉)11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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