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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初審 道路固定設施妨礙通行最高可罰15萬

2024/3/27 18:43(3/27 19:5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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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變電箱占去空間,人行道變狹小。(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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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7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規範中央及地方應制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拆除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

立法院內政、交通委員會今天聯席審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邀內政部長林右昌、次長花敬群、國土管理署長吳欣修,以及交通部次長陳彥伯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詢。

經朝野立委在逐條審查時討論後,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為建設、改善、維護、管理及考核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推動計畫,督導地方政府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並應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參與討論。

初審條文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制定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核定後優先實施改善,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另需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劃,包含人行道增設、拓寬或改善,人行道障礙排除、公告設置及實施行人友善區等。

草案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理機關、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改善、遷移或拆除,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若未依期限改善,將按次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版草案的提案說明指出,妨礙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若為配電箱、郵筒、消防栓、瓦斯加壓控制閥箱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須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並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

初審通過草案明定,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重修後若擅自改建而妨礙行人通行者,可要求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2個月內自行改善,違者處5000元以上2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地方政府應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逐年辦理改善,並舉辦說明會聽取當地居民意見。行人友善區內得採取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措施、時段性行人徒步區、行人優先區等方式,提供步行環境。

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吳琪銘表示,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有關交通微罪擬修法,不開放民眾檢舉,引起爭論,林右昌答詢時表示,檢舉機制並沒有廢除,之前交通部將檢舉項目放寬後,警察查察與民眾檢舉其實沒有差很多。(編輯:張若瑤)11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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