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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輿掩埋場案遭判停止開發 苗縣府:是否上訴待研議

2022/7/21 18:27(7/21 19:5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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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1日電)苗栗縣坤輿掩埋場爭議,經自救會提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縣府敗訴,應停止坤輿開發行為;業者暫無回應,縣府環保局則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苗栗縣造橋鄉龍昇村申設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地方居民憂心環境、水源遭污染,組成「反坤輿自救會」陳抗多時,並於去年6月,以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等理由,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判決苗縣府應作成命坤輿公司停止開發行為的行政處分。

法院審理認為,掩埋場開發位於山坡地,且整體面積逾2公頃應進行環評,苗縣府未完成審查前,應不得試運轉及實施後續開發行為,今天判決苗栗縣府敗訴,但仍得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得知判決結果後,宣布中止坤輿的試運轉許可。至於是否提起上訴,環保局長陳華盛告訴中央社記者,須待收到判決書審視判決理由及詳細內容後,再與法制單位內部研議。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掩埋場申設須經「同意設置文件」、「試運轉」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3階段審查。坤輿案於民國91年取得苗栗縣府核發同意設置文件、94年通過試運轉審查,但於100年10月申請處理許可階段遭駁回。

全案沉寂多年後,業者108年捲土重來,推動後續開發程序,歷經多次抗爭,業者今天為完成全量試運轉,動員機具及數百名保全工作人員突襲進場,在場區門口與長期「埋鍋造飯」的自救會成員及聲援人士爆發流血衝突。

縣府環保局表示,環保署去年修改「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14條,針對早年核發未有年限之同意設置文件,定下落日條款,條文中明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前經核發機關核發之同意設置文件,應於本辦法110年9月13日修正施行日起1年內取得處理許可證,逾期未取得者,該同意設置文件失其效力」。

換言之,坤輿公司如未能在今年9月13日前完成第三階段取得「處理許可證」,假設仍有意推動開發計畫,那麼所有申請審查程序,都將回到原點,也勢必面臨較嚴謹的環境影響評估把關。

有媒體報導,坤輿公司業務經理王亞綺對於判決結果表示,公司會再開會討論後續因應作為,但對於衝突事件,她也反控自救會成員也有攻擊打人,造成她和其他多名工作人員受傷就醫;記者多次致電王亞綺,截至發稿前,對方均未接聽,暫無業者進一步回應。(編輯:張銘坤)1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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