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網軍案未查群聚行為 議員要求重新調查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13日電)台北市政府數名公務員上班在PTT發政治言論惹議,根據12筆帳號查出6人並懲處,但多名市議員質疑未針對群聚行為和各局處使用PTT流量徹查,要求7月5日前提供新版調查報告。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王閔生日前揭露,PTT上有LoveError等帳號發文造謠帶風向;網紅「四叉貓」也接連在臉書發文指出,包括觀傳局宋姓科員(SagaCandida、Adlib)、交通局運輸資訊科長林育生(kuloda)、工務局新工處黃姓員工(s50256nt、NCKUkobe)都在上班摸魚玩PTT,推文攻擊執政黨。
台北市議會財政建設委員會今天進行「PTT發文事件調查報告」專案報告,台北市資訊局長呂新科表示,這次調查報告僅針對中央及議會所提情資進行查察,過程會受限於日誌保存年限及查調所及的範圍限制影響,發文超過1年以上者則無法做反查。
呂新科指出,這次查調帳號共計12筆, 經查LovError、going70、going90確認為台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林姓員工所有;sinju1204為交通局公運處員工;troubleling為衛生局員工使用;a45806722為秘書處員工;SagaCandida、Peterloo、Adlib為觀傳局員工所有;Kuloda為交通局員工;另Tapqou和magelinus則無法追查。
對於上述當事人查處部分,會展基金會表示,經人評會調查,林員3個帳號都是到職前所註冊,且自民國102年到職後迄今年5月共發文794篇,其中上班時間發文205篇,對於媒體報導相關發文情形,他坦承是其所為且願承擔責任,決議記過2次、年度考績丙等且無年終獎金,並調整為外勤工作。
交通局也說,運輸資訊科長林育生在上班時使用PTT發文,考績會認為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且於107年選舉期間在上班時間於PTT針對選舉議題回文,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核予記過1次懲處。
另,公運處政風室盧姓主任因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行為,予以申誡兩次並調整職務;觀傳局宋姓員工和秘書處陳姓聘用研究員同樣因上述理由,分別申誡兩次;新工處黃姓幫工程師則申誡1次。
無黨籍台北市議員楊靜宇質詢問到,調查報告僅針對公務員上班從事非法的不適當行為,但背後動機是否為受上級長官、政黨或特定團體而發言,政風單位應嚴加調查相關因果關係。
同樣無黨籍市議員、委員會第一召集人林亮君指出,若公務員上班使用手機在PTT發文可否追查到,建議應從社群論壇反查,否則公務員上班時間針對政策在PTT發文抨擊倡議團體,或是攻擊議員綁架政策方向,任何議員都無法接受。
社民黨市議員苗博雅指出,如此多公務員在上班時間上PTT,到底是個人行為或組織性行為成政治打手,這3次專案報告都沒提到,並指林育生近半年幾乎天天上班都在PTT發文和噓文達1528則,且其中發文包括抨擊機車族發起「待轉大富翁」活動,質疑是上班時間匿名推文帶風向。
苗博雅還說,林育生於上次市長選舉前還發文叫柯粉甲動(拉票),且多次批評市議員王浩、簡舒培監督市政作為,質疑他從3年前的技正竟升至科長,且他今年有4次嘉獎,功過相抵,這次懲處根本對他沒影響。
同時,苗博雅也質疑,針對這些帳號背後有無互動、群聚行為,資訊局迄今仍無法查出,但自己就發現林育生的發文曾被going90帳號(會展基金會林姓員工)推文,質疑太過巧合,北市府調查是否打假球。
無黨籍市議員邱威傑認為,北市府調查是否有網軍,應追查相關人等的背後動機,以及近半年北市府所有員工使用電腦行為有多少是頻繁登入PTT網站,以及針對是否有幕僚成立小型組織且進行橫、縱向及金流聯繫關係,應予釐清。
無黨籍市議員林穎孟也問到,針對各局處公務員是否合法使用PTT,應查看各局處有無相關執行公務指令;無黨籍市議員黃郁芬提到,針對北市府如此多廣泛和異常頻繁使用PTT的現象,應公開透明向市民交代。
呂新科答詢表示,是否為網軍,至少要有收受利益和定價關係,目前專案查處都是依工作日誌進行,但金融帳戶流向則須由司法調查單位查察,另公務員若用手機發文則無法追查,除非內容涉及刑事案件,才能向電信業者調閱相關資料,但資訊局非檢調機關也無此權限。
另,北市府並無明確規範公務員上班時間不能使用PTT,對社群軟體也無特別規範,且有些單位對於政策輿情狀況需進行了解,但若是中國網站或資安危害網站則有(防火牆)明確限制。
資訊局資通安全中心主任謝嘉興也說,目前調查僅能從內部聯網確認其行為,無法從發文時間和行為去判斷當事人有無群聚的網軍行為;此外,PTT上站和發文時間是分為兩個紀錄,兩者不見得有相對關聯性(瀏覽不見得會發文),若要解讀上網連線是帶風向並無法做關聯。
委員會最後裁示,要求資訊局、政風處和人事處應針對北市府公務電腦登入PTT和Dcard等網路論壇,提供各局處使用的相關流量數據資料;以及林育生在選舉期間於PTT發文一事,應重啟調查,且如有必要需重新處分;各局處約談相關當事人的訪談紀錄需提供議會;本案新的調查報告須於7月5日前提供。(編輯:張銘坤)11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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