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萬安演習下週實施 行人車輛配合管制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8日電)內政部今天說,萬安47號演習在7月22日至25日採分區方式演練,請民眾依警察及民防執勤人員指揮,配合實施人、車管制;違者各地方政府得依民防法規定,裁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民國113年萬安47號演習,將在7月22日到25日舉行,內政部部長劉世芳請警政署在今天的部務會報中,提報「萬安47號演習」整備狀況,並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視訊,了解地方政府的演習準備情形。
劉世芳說,萬安47號演習依中部、北部、東部及外島、南部地區順序,實施演練。各地區在演習當日下午1時30分到2時,實施警報發放、疏散避難及交通管制。
劉世芳表示,防空警報解除後,後續在下午2時到2時30分,由地方政府及參演的民防團隊實施「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開設及災害救援演練,除新竹市、嘉義市各擇1個區,其餘20個地方政府各擇2個鄉、鎮、市、區,重點驗證民眾實際進入防空疏散避難設施。
內政部指出,各地區演習當天除發放「防空警報」外,並運用電視、廣播、村里、學校及警察巡邏車廣播等方式,以提升防空警報涵蓋率。同時透過「空中威脅告警系統」發送手機告警訊息,以便民眾查詢運用。
內政部說,提醒行駛中的車輛聽聞防空警報時,請駕駛人保持鎮靜,切勿違反交通規則,並依警察及民防執勤人員指揮,配合實施人、車管制。行駛在各重點驗證區車輛,聽聞防空警報時,請靠邊停在安全處下車,駕駛及乘員依警察及民防執勤人員引導,就近進入防空疏散避難設施。
內政部強調,防空演習期間,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公司、廠站及民眾,都應配合管制與演練。若未依民防法第21條、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配合演習命令的管制及演練,各地方政府得引用民防法第25條,裁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編輯:翟思嘉)1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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