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廢礦區民眾權益 國土署建議依需求調整土地變更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6日電)針對廢礦區土地盤點狀況及權益保障,內政部國土署今天邀集經濟部以及新北市、基隆市等6縣市研商廢礦區土地通案處理原則,並建議以類似特定區域計畫方式引導土地變更使用,而非就地合法。
總統當選人賴清德位於廢礦區的萬里老家,曾在選前引發討論。國土署今天邀集經濟部及轄內存有廢礦區土地的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及南投縣等6縣市,就廢礦區土地盤點狀況、合法使用權益保障等議題,共同研商廢礦區土地通案處理原則。
國土署表示,全國因礦權廢止但現仍存在的礦業用地面積約343公頃,主要分布在過去礦業發展重心的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及南投縣6縣市,其中新北市近300公頃,所占面積最大。
國土署說,會中已建議可參照過去內政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北泰雅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輔導原住民族土地及建物合法的方式,讓目前既存的礦業用地,依據現況及納入縣市未來發展需求,讓此類礦業用地可回歸合理使用的地目類別。
國土署官員解釋,此方案是建議地方政府及經濟部依照計畫去做地目變更,而非就地合法,因為礦權遭廢的礦業用地,現行多數是做林業、農牧使用,建築使用是少數,因此希望依據需求擬定空間發展計畫,再做實際編定。
官員表示,以北泰雅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為例,必須先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訂定礦業用地變更為其他用地的劃設原則,再去修正制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修完之後,還要縣市政府、經濟部擬定空間發展計畫,才可以依照現況編定。
新北市代表會中建議,可考慮修正非都市管制土地規則第37條及子法,解套礦權遭廢的礦業用地困境,同時也認為國土署的方案時程上可能有點緊迫。
國土署官員說,今天討論廣泛,尚未有定見,會蒐集地方政府與經濟部意見作為參考,預計農曆年後再召開相關會議,以利擬定後續處理原則及方案的推動。(編輯:謝佳珍)11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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