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關注科技監控 蔡清祥:可配合修法擴大適用案件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5日電)監察院長陳菊今天率監委,巡察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監委關注,科技監控設備是否可擴大適用性騷擾、家暴等案件,法務部長蔡清祥說,未來可配合相關修法,逐步擴大適用於更多元的案件類型。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表示,陳菊與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召集人郭文東以及監委等17人,上午巡察台灣高等檢察署科技設備監控中心,除瞭解環境監控系統、平台及各種監控載具外,並聽取業務簡報及進行座談。
郭文東表示,法務部為掌握科技時代的脈動,倡議建立科技的法務部,將偵查犯罪科技化,在台灣高等檢察署成立「科技偵查中心」,納入反電信詐騙、數位採證、偵查測謊、大數據資料分析及科技設備監控等工具,強化偵查科技化辦案量能,使偵查工作更臻完善。
簡報中指出,法務部在民國111年1月正式成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主要是作為羈押的替代處分,在防止被告在具保後逃亡及性侵害犯罪防治上,確實扮演重要角色。
簡報表示,法官、檢察官可依個案逃亡風險及實際情況,作層級化監控,例如透過監控手機作為定期報到的工具,或透過電子圍籬劃定「禁止離開」、「禁止進入」區域,違反時系統即自動告警。另透過電子腳環、電子手環、以及強化訊號的居家讀取器等方式,監控中心得以全天候24小時掌握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中被告的行蹤。但因目前受限於訊號強弱及無法即時完整呈現個案行為,使用上仍具侷限性。
監委紀惠容關注,新型科技偵查監控設備,應如何評估其成效;監委葉大華則詢問,科技監控設備是否可擴大適用於性騷擾、家暴及網路或校園性侵等案件;監委王麗珍則認為,科技監控相關技術、設備及管理應有更好的措施,以防止資料外洩或被駭等疑慮。
蔡清祥表示,科技監控設備目前適用範圍限於羈押的替代處分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未來可配合相關修法,逐步擴大適用於更多元的案件類型。(編輯:蘇志宗)1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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