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初審 誘拐「豬仔」未遂最高判7年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4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為防柬埔寨「豬仔」事件再度發生,此次修法將未遂行為納入,犯罪分子把人騙到機場被警方勸回或救回,雖然犯行未遂,但最高仍可處5年徒刑,若被害人未成年,最高可處7年徒刑。
日前陸續傳出台灣民眾受到高薪工作誘騙遠赴柬埔寨,遭遇不人道對待。為防柬埔寨「豬仔」事件再度發生,行政院會在3月23日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強化打擊犯罪集團剝削、奴役及利用被害人犯罪等新型態人口販運態樣,並加強保障被害人權益,送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提高人口販運加害人相關刑責,以增強預防及嚇阻效果,同時增訂安置被害人的多元途徑,強化被害人的權益保障。
初審條文將未遂行為納入,增訂意圖剝削的販運行為罪,犯罪份子如果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進行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作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如未滿18歲,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初審條文也明定,犯罪分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台灣法律有刑罰的行為,最低可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時,也增訂最低刑度為1年以上。
而在保護被害人權益的部分,現行外籍人士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的停(居)留許可,僅可申請6個月以下效期的臨時停留許可,導致被害人謀職不易,影響其留台作證意願。
為利外籍被害人留台謀職,並提高作證或指認加害人的意願,初審條文修正放寬核發1年期的居留許可,並得視案件偵查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居留許可。也提供需安置服務的本國籍或外籍被害人多元選擇,如果因特殊情況須在外租屋或居住於工作地點等,都能獲得政府提供的福利服務措施。
初審條文也明定,觸犯人口販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以維護政府採購供應鏈的合法正當競爭秩序。(編輯:翟思嘉)1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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