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瑞福:若中國武力犯台 美國有4大理由保衛台灣
(中央社加州柏克萊14日綜合外電報導)美國國防部前印太安全事務助理部長薛瑞福(Randall Schriver)日前在柏克萊加州大學國際研究所發表演說指出,中國若武力犯台,美國有4大理由出手防衛台灣。
薛瑞福10日演說主題為「防衛台灣的理由」(The Case for Defending Taiwan),他指出,首先依據「台灣關係法」,美國有義務向台灣提供防禦。1979年,當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並承認北京時,國會通過了台灣關係法,從法律的某些層面,強有力地對台灣防務提出承諾。
根據這項法律規定,美國有義務為台灣提供「確保安全所必要與充分的軍備與防務」。他表示:「這意味著美軍印太司令部在任何時候都有一個防禦台灣的計畫在案,這是美國的法律義務。」
台灣關係法小百科
Q:它是怎麼來的?
A:1978年12月美國卡特政府宣布將於1979年元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中斷與中華民國(當今的台灣)最早於1913年建立的外交關係。中華民國在美國國會的眾多支持者為了維繫與台灣的各種非官方關係,推動台灣關係法(The Taiwan Relations Act)的立法,4月10日經卡特總統簽署後,追溯自1979年1月1日生效。
Q:它的性質是什麼?
A: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共18個條文,中文版約4600字。美國國內有人主張,因為它是法律,位階高於華府與北京的3個聯合公報(1972年上海公報、1979年建交公報與1982年的八一七公報)。中方則主張3個聯合公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外交文件。
Q:它對台灣的重要性是什麼?
A:台灣關係法與美中雙方簽訂的3個聯合公報常被稱為「1法3公報」,它們共同形成美國對台海兩岸政策的主要架構。
除了授權行政部門「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台灣關係法開宗明義點出此法是要「協助維持西太平洋的和平、安全與穩定」。
台灣關係法最能體現美國對台灣安全承諾的部分,是它的第2條B款指出: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以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的期望為基礎;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形式的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美國對台軍售以及美台之間在國防台灣方面的合作,都是根據以上條文。
Q:台灣關係法有無補強措施?
A:有。美國雷根政府在與中國簽署八一七公報的同時,私下向台灣提出「6項保證」,主要是抵消八一七公報有關美國對台軍售應逐年遞減的條文。2016年,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分別通過共同決議案,小幅調整對台6項保證的內容,並形諸國會文書,但這兩項共同決議案僅表達國會立場,並無法律約束力:
- 美國不贊成對台軍售設定期限
- 美國不認為可在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扮演調停角色
- 美國不會施加壓力要求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
- 美國對台灣主權的長期立場沒有改變
- 美國並無計劃修改台灣關係法
- 八一七公報的內容不表示美國在對台軍售之前會徵詢北京意見
此外,美國國會有部分友台議員認為,台灣關係法對於台灣一旦遭到中國軍事侵略,美國應如何因應的規範不夠明確(所謂的戰略模糊),因此在2000年提出台灣安全加強法,但並未通過。
2018年3月,川普總統將台灣旅行法(The Taiwan Travel Act)簽署生效,代表台美官員互訪的層級可以提高。
薛瑞福表示,第2個防衛台灣的理由是,台灣命運涉及貿易利益。他指出,台灣是美國的第8大貿易夥伴,是美國全球第6大農產品出口目的地。若再考量到半導體品質問題,台灣也攸關美國重大利益,7奈米以下的晶片有80%以上在台灣製造,台積電占其中半數。
4大理由的第3項是,台灣海峽戰略地位舉足輕重;第4項是,台灣為優秀國際公民,與美國志同道合,值得捍衛。
薛瑞福問道,若美國有防衛台灣的法律義務而未能履行,那麼對同一地區的其他國家意味著什麼?特別是那些仰仗美國提供防務協助的國家?(譯者:張佑之/核稿:嚴思祺)11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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