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防制性暴力三讀 法務部:有助建立防護網絡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7日電)法務部表示,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攸關防制性暴力的刑法部分條文,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法案,將有助於建立性別暴力防護網絡,並完善犯罪被害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表示,數位資訊科技與人工智慧發達,及利用電腦合成或深度偽造技術(deepfake)製作不實性影像,嚴重侵害他人隱私與人格權;而妨害性隱私或網路性別暴力犯罪,對被害人傷害難以磨滅,僅依現行規定,不足以全面評價行為人罪質及實害性。
新聞稿指出,行政院去年盤整提出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修正,包括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今天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法案,將有助於建立性別暴力防護網絡,並完善犯罪被害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法務部說,今天通過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透過專章保護、加重罪責等方向,展現政府打擊侵害性私密犯罪的決心及信守對民眾性隱私保護的承諾。
法務部表示,修正重點包括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另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處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並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可處1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此外,增訂的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行為,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法務部表示,今天通過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原本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審查後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法案內容由以往的補償及保護,提升為強調尊嚴與同理。
法務部指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透過公私合力,擴大、深化服務規模,進而接軌國際規範,全面提升並落實國家對犯罪被害人的責任與權益保障;修法重點包括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專章,強化人身安全保護,並納入數位網路性暴力犯罪的被害人類型。(編輯:張銘坤)11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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