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擬提修法 解聘犯性侵害罪等教師無須報准
2022/7/20 20:25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0日電)行政院會明天擬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若有犯內亂、外患罪、貪污行為或性侵害罪經法院判決確定的教育人員,應予以解聘或免職,無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人事行政總處簽陳教育部所擬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為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於校園任職,以及加速不適任教育人員的處理程序。
教育部表示,草案修正任用條例中有關教育人員解聘、免職以及消極資格的規範,並參酌教師法第20條規定,增訂任用機關、機構於任用教育人員前,應查詢人員有無依法不得被任用的情事,以及若為已任用者則應定期查詢的相關規定。
教育部說,為加速不適任教育人員處理程序,草案也增訂,免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予以解聘或免職的事由,包含犯內亂、外患罪、貪污行為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而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服務單位應無審酌空間,經查證屬實即應予以解聘或免職,無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教育人員依法是指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編輯:謝佳珍)1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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