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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國教法 增無國籍學生就學法源

2022/5/12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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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2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避免小校人力不足,未來配置學校所需教師員額,得從「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當作考量點;另外也增列無國籍學生就學法源。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院長蘇貞昌表示,修法是因應時空環境變化通盤檢討,進行系統性的全案修正,期盼解決許多學校教育現場遭遇的實際問題,提升國民教育品質;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重點包含,增列教師員額編制得依相關節數配置的合理化規定、增列無國籍學生就學的法源,以及強化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監督機制,同時新增校長不適任事實處理及回任教師等規定。

為避免小校人力不足,教育部表示,審酌目前國民中小學每班教師員額編制是採每班固定教師員額編制,為真實反映教育現場需求,各地方政府得從「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為考量點,進而配置學校所需的教師員額。

現行法規針對無國籍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就學未有相關規定,教育部說,為符合兒童人權公約,並考量其就學權益,增列無國籍學生入學法源;第30條在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外國學生外,增列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教育部訂定。

教育部也說,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訂有學校違反規定的處理方式,但為符合授權明確性的精神,這次在國教法增列法源依據。另為促使學校教學正常化,也增列地方政府建立對學校的督導及視導機制。

為符合現場實務運作情形,並審酌學校課務安排與校務行政運作,草案新增校長任期能配合學年度的起訖時間,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

為確保不適任校長的處理機制,草案增列公立學校不適任校長解聘規定,由各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私校部分由學校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不適任事實的認定、處理方式及相關準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不適任校長處理準則。

至於校長回任教師部分,草案增列有關校長不得回任教師的除外情形,而意願回任教師者,其回任程序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限制,以符合實務現場運作情形。

修法草案也規範現職校長要回任教師時,應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該校長若具有教師法所定的解聘或不續聘等不適任情事時,不得回任教師。

另外,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84號解釋,草案也明定學生權益救濟的申訴與再申訴程序。(編輯:謝佳珍)1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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