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錢櫃大火意外再現 政院擬修消防法提高罰鍰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3日電)為防錢櫃大火意外再現,行政院會明天擬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一定規模營業場所,無論營業或施工中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將不給予改善期直接開罰,並提高罰鍰額度至新台幣30萬元。
為完善消防制度,以及因應民國109年發生的台北林森錢櫃KTV大火、110年的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大火,內政部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天預計於行政院會討論、通過。
對於錢櫃當年火警,台北市消防局當時表示,現場將全棟警報設備關閉,且未送消防防護計畫就偷跑施工。
政院官員晚間對中央社記者表示,內政部指出,未來修法通過後,將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不再給予限期改善,並提高罰鍰額度,也同時要求危險物品場所應增設安全技術人員,健全危險物品場所管理。
根據草案,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若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也明訂,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非規定備查,不得擅自復工;而非供營業使用場所,若無消防防護計畫,或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則可處管理權人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而針對石油煉製災害,官員說,草案也課予業者主動通報責任,並全面檢視提高違規罰責,強化消防公權力行使。
根據草案,石油煉製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等,以及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3000倍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廠區,若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管理權人應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的對象、方式及內容完成通報。
草案也規範,管理權人若未完成通報,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楊凱翔)1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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