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奧運正名公投提案 中選會:函請限期補正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8日電)中選會委員會議今天審議巴黎奧運正名公投提案,中選會會後發布新聞稿指出,經提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函請提案人的領銜人限期補正;依法提案須於30天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將遭駁回。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審議黃梓豪領銜提出的「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4年巴黎奧運?」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
中選會會後發布新聞稿指出,此提案先前已舉行聽證,經提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函請提案人的領銜人限期補正。
至於此案必須依法補正的理由,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指出,現行公投法並未接受或承認諮詢性公投,此提案是否為法律所不許的諮詢性公投或為不適格的公投案件,依法仍請其作必要的補正。
陳朝建說,公投法於2019年修正後,已另訂有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以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就公投法與相關規定而言,自與過去的公投法與相關規定不同。
另外,他表示,此提案依法所辦理的聽證會與會代表,如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會、中華體總等,曾提出多項此案與2018年紀政所提東奧公投成案所據法律基礎與事實基礎相異的事證與法定理由,故請提案領銜人須依法補正。
此外,陳朝建說,其他事由如此件提案內容是否仍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或是否有違一案一事項等各該法定限制,均有請提案領銜人補正的必要。
中選會也說明,依據公投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提案後,應於60天內完成審核;而經審核有5類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的領銜人於30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這5類情事包含,提案非公投法第2條規定的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以及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以及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或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等。(編輯:蘇志宗)1110318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