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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縣府:2官員涉弊案交保 可於3個月內申請復職

2022/3/9 15:04(3/9 15:5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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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縣9日電)宜蘭縣政府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農業處農務科長吳東原涉弊案,1月遭收押後,縣府依法停職,2人今天都以新台幣15萬元交保。縣府表示,可於3個月內申請復職。

吳朝琴、吳東原的家屬辦理交保程序後,吳朝琴、吳東原於上午離開宜蘭看守所。

吳朝琴親友攜帶雨傘,阻擋媒體拍攝,吳朝琴說,「沒關係,給他們拍」,隨即走向大門,與家人搭車離去。

吳東原獨自一人離開,媒體問到「會不會感到委屈」、「有沒有什麼話要說」,他回應「謝謝大家」,之後快步離去。

宜蘭縣政府表示,宜蘭地方法院1月14日以吳朝琴及吳東原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裁定羈押,縣府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1款「當然停職」規定,當天起予以停職。

縣府指出,今天法院裁定吳朝琴及吳東原具保15萬元停止羈押,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經依法停職的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3個月內,可向縣府申請復職,縣府應准許復職,並請2人在接獲復職令30日內報到,回復2人原職務相當的權益。

宜蘭檢方偵辦宜蘭縣政府民國108年羅東某土地免徵增值稅貪污等弊案、若干疑似財產來源不明等案,於1月13日首波指揮廉政署前往縣府等相關30餘處所搜索,約談30多人到案說明,其中,宜蘭縣長林姿妙等10多人被列為被告,同案中,吳朝琴、吳東原遭收押。

今年2月,檢廉再度發動搜索,林姿妙一度被檢方聲請羈押,法院裁定林姿妙80萬元交保。(編輯:張銘坤)1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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