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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擬修法防制性暴力 不實性影像營利最高處7年徒刑

2022/3/8 20:05(3/10 13: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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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8日電)政院今天宣布,將於10日院會討論、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為遏制Deepfake亂象,政院官員晚間對中央社記者表示,草案規範,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行政院長蘇貞昌晚間透過臉書表示,政府在國際婦女節宣示推動4項修法,與所有性別的性暴力受害者站在一起,未來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或者製造不實性影像、散布這些性影像,都是犯罪、都將面臨牢獄之災。若拿來營利、加害兒少,刑度更重、也會關得更久。

台灣社會去年發生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遭施暴事件及與網紅小玉涉嫌以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製作不實的換臉謎片等,引發各界關注私密影片外流,以及深度偽造合成影像犯罪等議題。

政院今天宣布,為遏制相關亂象,將於10日行政院會討論、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其中刑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將相關犯行明確層級化處罰規範。

官員表示,未來「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散布而犯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散布而犯之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規範,未來若「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官員說,其中性影像內容係竊錄所得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性影像內容係強暴脅迫所得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營利所為,得加重求刑至1/2。

攸關Deepfake部分,官員指出,未來「意圖散布而製造不實性影像/散布不實性影像」,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之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了降低對被害者後續心理創傷,這次修法也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定,網際網路業者若發現或主管機關知悉「妨害性隱私或不實性影像」罪章所定犯罪嫌疑情事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網頁資料。

官員說,除業者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網頁資料外,相關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的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業者也應至少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官員表示,業者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這次修法也規範,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性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違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官員說,但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後,或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行政院會擬於10日通過討論相關修法後,再將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編輯:林興盟)1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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