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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刪除侮辱公署罪加重侮辱公務員罰則

2021/12/28 14:07(12/28 19:1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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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除刪除侮辱公署罪,也將侮辱公務員的刑度提高,改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律師出身的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發言指出,感謝各黨團支持刪除侮辱公署罪,但將侮辱公務員的刑度提高至一年,時力對這樣的修法非常保留,希望法官未來使用這項條文要非常謹慎,要考量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15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當天審查時,對於是否刪除侮辱公署罪、是否提高侮辱公務員的刑度等,在場立委討論後並未達成共識,因此將條文保留,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時,朝野黨團無法達成共識,因此進行表決,最後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現行刑法第140條條文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明定,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的文告者,處拘役或6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對於在公共場所賭博,這次修法也提高罰金,從3萬元改為5萬元。三讀條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的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編輯:黃國倫)1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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