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石木欽罰俸1年 監委:研議是否上訴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4日電)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原提案監委王美玉、高涌誠今天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就判決違背法令部分,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監察院認定石木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法官倫理規範等,去年8月間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法院今天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但民國101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
王美玉、高涌誠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對於懲戒法院肯定此案移送程序合乎監察法等相關規定,正確理解監察院在懲戒程序所應負的舉證責任,針對石木欽擔任院長期間,由配偶以次子名義向翁茂鍾購入聯亞公司股票等節應予懲戒,表示肯定。
但監委也說,石木欽違失行為是否已逾懲戒權行使期間,尊重懲戒法院認事用法的職權判斷,但監察院彈劾案文已經指出,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不能將違失行為分別評價,如有一部行為在懲戒權行使期間內,應一併予以懲戒。
監委表示,監察院彈劾案的這項法律見解,與主要由法官組成的司法院108年第6次人審會決議相同,也就是與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的看法,完全一致,因此懲戒法院認為部分行為逾追懲時效,有待商榷。
另外,監委對於懲戒法院認為4項無積極事證可認違失部分,有些意見,包含石木欽88年起至100年間數次與翁茂鍾會面或球敘;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未迴避翁茂鍾相關案件;石木欽次子105年7月29日後陸續買賣聯亞公司股票;以及106年間與翁茂鍾仍有日常聯繫等。
監委說,石木欽案是目前層級最高、涉案層面最廣的司法風紀案件,攸關社會大眾對司法人員的獨立、公正與信賴,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就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是否提起上訴。
王美玉、高涌誠指出,社會所期待的法官,乃以高於一般公務員的品格操守自我要求,以具體行動避免公務及私人生活中違法不當或外觀疑似違法不當的行為,此案判決是台灣司法風紀重要的里程碑,判決負有確立司法人員交友分際的使命,將詳細檢視判決理由。(編輯:林興盟)1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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