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警察機關激勵人員士氣得發獎勵金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規定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5月13日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賴瑞隆、國民黨立委葉毓蘭、呂玉玲、鄭天財等人所提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葉毓蘭所提修法版本,增訂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之2條文,警察節為每年6月15日,警察人員應予放假;消防節為每年1月19日,消防人員應予放假等。
賴瑞隆所提修法版本,則是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7條條文,規定警察節為6月15日,消防節為1月19日,均依內政部規定放假。
聯席會議審查時,內政部指出,應通盤考量各行業的衡平性;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未達共識,因此保留。全案交黨團協商。
此外,聯席會議對於激勵警察人員士氣及提升工作效率的條文內容,達成共識,初審通過。
朝野黨團10月13日進行協商,針對警察節、消防節是否放假,會中決議,不予增訂及修正相關條文,其餘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進行處理,在場立委對於協商結論並未提出異議。三讀條文規定,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的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此外,原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一項第4款條文規定,警察人員犯貪污、強盜、內亂、外患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遴任機關或其授權的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警察人員犯貪污、強盜、內亂、外患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或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後,有刑法第41條第6項應執行原宣告刑的情形,遴任機關或其授權的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編輯:郭無患)1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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